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3 陸空保險契約,除記載保險法第 55 條規定事項外,應載明的特別事項,不包括下列何項?
  • A 交運及取貨地點
  • B 運送路線及方法
  • C 運費交付及期限
  • D 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危險控管」的角度思考:如果妳是保險公司,為了評估這趟旅程的『失事風險』或『失竊機率』,妳會優先要求契約上寫清楚哪些『物流過程』的實體細節?而哪一種資訊單純只是商務上的『付錢時間點』,對判斷貨物會不會壞掉、丟掉沒有直接影響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依據保險法第87條規定:「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一、運送路線及方法。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三、交運及取貨地點。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比對本題各選項可知,選項A的交運及取貨地點、選項B的運送路線及方法,以及選項D的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均屬於上述法條明文規定必須載明的特別事項。而關於期限的規範,法條僅規定運送有期限者應載明其期限,並未要求記載運費之交付,選項C的運費交付及期限並非該條文所列的應載明事項,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

🏷️ 相關主題

保險法總則與保險契約論
查看更多「[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