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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9 題

39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下列何者準備金?
  • A 保單準備金
  • B 責任準備金
  • C 鉅災準備金
  • D 賠償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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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把一筆資產交給機構代為管理(信託),但你擔心該機構萬一發生管理疏失、違約,導致你的錢平白損失,而該機構到時候卻兩手一攤說沒錢還你。為了防範這種情況,你會要求該機構預先存入一筆「專款專用」的錢。請思考:這筆錢是用來應付什麼樣的「法律賠償責任」?這筆準備金的名字應該會如何呼應這個「補救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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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保險金信託業務中特定的準備金項目,顯示你對法規中「跨業經營」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一般保險業務」與「信託業務」所適用的準備金制度。

保險金信託的法定擔保責任

根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之規定,保險業經營信託業務時,應比照《信託業法》第 34 條之意旨,提存 「賠償準備金(Indemnity Reserve)」。這項準備金的設立目的,是為了擔保受託人(保險公司)在處理信託事務時,若因違反受託義務(例如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造成委託人或受益人的損害,能有專門的資金支應損害賠償或利益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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