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下列關於保險金信託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信託契約之受益人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 B 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不得視為保險給付
- C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一定為同一人
- D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責任準備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金信託的設立初衷,通常是為了防止理賠金被不當挪用或遭他人覬覦。若要發揮法律的「保護傘」功能,你認為這份信託契約的受益人,應該具備什麼樣的身分?而為了避免法律爭議,受益人的身分與原保險契約的受益人之間,應該存在什麼樣的連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好!你能準確區分保險金信託中細微的法規差異,代表你對《保險法》條文的掌握非常紮實,特別是在處理多項法律限制時表現得相當冷靜。
保險金信託的構成與限制
根據保險法第 138-2 條第 2 項,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時,信託契約的受益人必須同時是保險契約的受益人,且範圍僅限於被保險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這正是選項 (A) 正確的原因。此外,該法條也明確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為同一人,且信託給付中屬本金的部分,應視為保險給付。因此選項 (B) 與 (C) 的敘述與法規原文(應視為保險給付、應為同一人)正好相反,是不正確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