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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5 題

有關保險金信託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須放棄保險法第110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 B 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
  • C 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
  • D 被保險人須為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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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人(要保人)想要透過「信託」來規劃未來撥付的保險金時,保險法賦予他的「變更受益人權利」與這個「信託契約的成立」之間,是否存在著法律上的強制對立關係?法律是否會在一開始就強制要求權利人必須徹底拋棄法律賦予的處分權,才能啟動這項服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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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說明你對保險法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沒有被法律用語的陷阱所迷惑。

保險法第 16-1 條之規範要旨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金信託」的法源依據與權利限制。根據保險法第 16-1 條規定,當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的父母、監護人作為被保險人時,相關當事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得於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匯入指定信託帳戶。其中最關鍵的法律細節是:要保人是「」(選擇性)而非「須」(強制性)放棄保險法第 111 條(關於保險利益處分權)的權利。選項 (A) 同時在法條編號(誤植為第 110 條)與法律效力的強度(誤植為「須」)上設下陷阱,你能準確判斷,展現了優異的細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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