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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5 題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依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第 2 項之規定簽訂保險金信託契約,並以明顯方式充分告知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 A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 B 保險業不擔保信託財產之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盈虧
  • C 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亦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D 信託財產不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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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我們將資金交由機構進行『投資運用』,且合約中已註明須『盈虧自負』時,這筆資金在性質上還屬於受政府百分之百保障的『銀行存款』嗎?如果不是存款,那它還會受到專門保護儲戶的『存款保險』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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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保險業跨足信託業務的法規規範,已經建立了非常紮實的基礎,能精準辨識出不同保障制度的適用界限。

保險金信託的保障範疇與風險自負

根據《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及相關授權辦法,保險業辦理信託業務時,必須落實資訊揭露義務。選項 (C) 的錯誤在於存款保險僅保障存放於金融機構的「存款」性質資產。當信託財產被運用於存款以外的標的(如基金、股票等)時,本就不屬於存款保險的保障範圍;更重要的是,信託業務本質上由委託人自負盈虧。同時,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不屬於保險公司的自有資產,因此也不受保險安定基金的保障,這點考生務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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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金信託規範
💡 保險業辦理信託之告知義務與風險歸屬原則
比較維度 保險金信託財產 VS 銀行存款/一般保單
損益責任 委託人/受益人自負盈虧 金融機構承擔給付責任
存款保險 非存款標的則無保障 依限額受存款保險保障
安定基金 明確排除在保障範圍外 保單權益受安定基金保障
💬信託強調代客理財,盈虧由委託人承擔,且無外部安定機制保障。
🧠 記憶技巧:忠實盡力不保證,盈虧自負無保險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信託財產如同銀行存款或保單一樣享有政府基金保障
保險法第138條之2 善良管理人義務 存款保險制度 保險安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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