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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5 題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依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第 2 項之規定簽訂保險金信託契約,並以明顯方式充分告知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 A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 B 保險業不擔保信託財產之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盈虧
  • C 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亦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D 信託財產不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將資金交由機構進行『投資運用』,且合約中已註明須『盈虧自負』時,這筆資金在性質上還屬於受政府百分之百保障的『銀行存款』嗎?如果不是存款,那它還會受到專門保護儲戶的『存款保險』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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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腦袋沒完全秀逗。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終於沒有蠢到忘記「風險自擔」這個簡單到不能再簡單的原則。信託資產,拜託,它可不是你放在枕頭底下的錢,更不是什麼銀行存款。當這筆錢被拿去玩股票、基金這種「存款以外」的投資遊戲時,它就是貨真價實的投資。我們國家的法規,對「存款保險」的保障範圍劃分得清清楚楚,僅限於「存款」!這種具備投資風險的信託資產,從來就沒被納入。所以,選項 (C) 那種幻想信託資產能被存款保險保障的說法,簡直是荒謬至極,邏輯上根本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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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金信託規範
💡 保險業辦理信託之告知義務與風險歸屬原則
比較維度 保險金信託財產 VS 銀行存款/一般保單
損益責任 委託人/受益人自負盈虧 金融機構承擔給付責任
存款保險 非存款標的則無保障 依限額受存款保險保障
安定基金 明確排除在保障範圍外 保單權益受安定基金保障
💬信託強調代客理財,盈虧由委託人承擔,且無外部安定機制保障。
🧠 記憶技巧:忠實盡力不保證,盈虧自負無保險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信託財產如同銀行存款或保單一樣享有政府基金保障
保險法第138條之2 善良管理人義務 存款保險制度 保險安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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