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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0 題

30 保險法關於保險金信託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必為同一人
  • B 該信託契約的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 C 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
  • D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疾病之保險金部分,可預先洽訂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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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筆受法律保護的保險賠償金,為了確保能專款專用而交由銀行(受託人)代為管理時,這筆錢的『身分屬性』會因為換了一個人管理,就從原本的『補償性質』變成別的東西嗎?還是應該維持它最原始的法律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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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法中關於保險金信託之相關規定,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保險法第138-2條第三項規定:「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明定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因此選項C敘述正確。 關於其他選項的錯誤原因,依據保險法第138-2條第二項規定:「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根據此規定,可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的範圍為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而非疾病,故選項D錯誤。此外,法條明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因此選項A稱不必為同一人,以及選項B稱受益人應為要保人,皆與法條規定不符而屬錯誤。綜上所述,本題僅選項C完全符合法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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