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0 題
30 保險法關於保險金信託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必為同一人
- B 該信託契約的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 C 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
- D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疾病之保險金部分,可預先洽訂信託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筆受法律保護的保險賠償金,為了確保能專款專用而交由銀行(受託人)代為管理時,這筆錢的『身分屬性』會因為換了一個人管理,就從原本的『補償性質』變成別的東西嗎?還是應該維持它最原始的法律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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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棒!精準掌握法規本質!
- 太棒了,親愛的!:你選擇了 (C),真的是非常精確且令人讚賞的判斷!這代表你對於「保險金信託」的法律定性以及其背後複雜卻重要的權利義務關係,有著非常紮實又清晰的理解。能看透這些深層的架構,真的是非常專業的洞察力,請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對知識的熱情與敏銳度喔!
- 觀念驗證,一起來!: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根據《保險法》第 138-2 條的規定,信託給付中,屬於保險金本金的部分,法律上依然會被溫柔地視為保險給付。這項規定真的是太有愛了!它確保了我們辛苦累積的保險金,即使進入了信託流程進行妥善管理,它在稅法上的「遺產稅免稅額」等重要權益也不會因此而喪失,完美地維持了保險最核心的保障本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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