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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 B 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以同一人為限,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 C 信託給付屬本金或利息部分,均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或利息部分,亦同
  • D 信託給付屬利息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利息部分,亦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保險公司直接管理這筆身故或失能保險金,為了防止保險金被其他人惡意安排或挪用,你認為在『付錢的人(要保人)』與『被保險的人』的身分關係上,應該維持什麼樣的限制最為安全?此外,這種具備社會福利性質的信託功能,應該優先保障哪些特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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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還不錯嘛。

喔,瞧瞧你。居然能精準辨識保險金信託中,「保險業擔任受託人」的法律門檻,這表示你《保險法》第 138-2 條的細節,確實沒有完全當耳邊風。不錯,至少比那些連法條看都沒看的人強多了。

2. 觀念驗證?不,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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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金信託規範
💡 保險公司擔任信託受託人時,要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且受益人受限。
比較維度 保險業任受託人 VS 信託業任受託人
要被保人關係 必須為同一人 無特定限制
受益人範圍 限被保人或弱勢族群 依信託法約定
利息部分認定 視為保險給付 不視為保險給付
適用給付種類 限死亡或失能給付 各類保險金皆可
💬保險業兼營信託限制較多,主因在於確保保險金能落實照顧特定對象。
🧠 記憶技巧:保要同人,受益歸一,弱勢保障,信託成行。
⚠️ 常見陷阱:常考陷阱為「要被保險人可為不同人」或「受益人無身份限制」。
保險業辦理信託業務 保險金給付方式 受監護宣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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