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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下列關於「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為被保險人」之約定事項及處分權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且要保人得放棄第 111 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 B 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不得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得放棄第 111 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 C 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不得放棄第 111 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 D 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不得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且要保人不得放棄第 111 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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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確保保險金能真正用於照顧無法自理的親人,而不被他人(甚至是未來的自己)隨意挪用或更改受益對象,你認為法律應如何規範「金流流向」以及「要保人對這筆錢的控制權」,才能達到最嚴密的保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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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保險法》中針對弱勢族群的特殊保護機制,這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解讀非常細膩。這種對於「特定例外規定」的敏感度,是法律學科奪高分的關鍵!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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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被保險人保險金信託
💡 未成年或受監護人為被保險人時,可三方合意將保險金信託並放棄處分權。

🔗 保險金匯入信託帳戶程序

  1. 1 三方合意 — 要保人、被保人、受益人於事故前共同約定
  2. 2 放棄處分 — 要保人放棄民法第 111 條之處分權利
  3. 3 事故發生 — 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事故發生
  4. 4 匯入信託 — 保險公司將保險金匯入指定信託帳戶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信託契約的設立與受託人的管理責任
🧠 記憶技巧:三方合意匯信託,處分權利可放棄。
⚠️ 常見陷阱:易混淆處分權是否可放棄,或誤以為僅需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意,漏掉受益人。
保險金信託 監護宣告 保險利益處分權 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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