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 題

甲與 A 海運公司(下稱 A 公司)簽訂件貨運送契約,雙方約定 A 公司對貨物不負照管義務,此約定效力為何?
  • A 有效,因為雙方合意應予尊重
  • B 無效,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 C 有效,因照管義務可以依契約而免除
  • D 無效,因運送人依法所負義務無法依特約免除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在專業的海上運送關係中,若法律容許運送人可以完全不對貨物負任何照管責任,這種「契約自由」會對國際貿易的公平性與風險分擔產生什麼負面影響?法律介入的目的是為了維持什麼樣的平衡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件貨運送契約中免除運送人義務之約定效力。依據海商法第61條規定:「以件貨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或載貨證券記載條款、條件或約定,以減輕或免除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因過失或本章規定應履行之義務而不履行,致有貨物毀損、滅失或遲到之責任者,其條款、條件或約定不生效力。」本題中,甲與A海運公司簽訂件貨運送契約,雙方卻特約約定A公司對貨物不負照管義務,此舉屬於免除運送人應履行之義務與責任。由於前述海商法第61條屬於法律之強制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以特約加以排除,故此免責約定依法不生效力而屬無效。綜合以上說明,該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正確答案為選項B。

📝 運送人照管義務
💡 海商法第61條規定運送人之照管義務為強制規定,不得減輕。
比較維度 一般民事契約 VS 海商法照管義務
私法自治原則 高度尊重,合意即有效 — 受限,須符合強制規定
特約免責效力 除故意過失外通常有效 — 約定免除或減輕者一律無效
法源依據 民法契約自由相關規定 — 海商法第61條
💬海商法第61條屬強制規定,優先於當事人之特約,以保護海運秩序。
🧠 記憶技巧:法定責任不能免,特約免除也無效。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以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合意就能免除義務,卻忽視了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
適航義務 單位責任限制 免責事由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海商法運送人責任制度
查看更多「[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