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 題
甲與 A 海運公司(下稱 A 公司)簽訂件貨運送契約,雙方約定 A 公司對貨物不負照管義務,此約定效力為何?
- A 有效,因為雙方合意應予尊重
- B 無效,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 C 有效,因照管義務可以依契約而免除
- D 無效,因運送人依法所負義務無法依特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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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在專業的海上運送關係中,若法律容許運送人可以完全不對貨物負任何照管責任,這種「契約自由」會對國際貿易的公平性與風險分擔產生什麼負面影響?法律介入的目的是為了維持什麼樣的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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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件貨運送契約中免除運送人義務之約定效力。依據海商法第61條規定:「以件貨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或載貨證券記載條款、條件或約定,以減輕或免除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因過失或本章規定應履行之義務而不履行,致有貨物毀損、滅失或遲到之責任者,其條款、條件或約定不生效力。」本題中,甲與A海運公司簽訂件貨運送契約,雙方卻特約約定A公司對貨物不負照管義務,此舉屬於免除運送人應履行之義務與責任。由於前述海商法第61條屬於法律之強制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以特約加以排除,故此免責約定依法不生效力而屬無效。綜合以上說明,該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正確答案為選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