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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7 題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時,其因制度規章缺失,致績效不彰者,應如何處理?
- A 予以糾正
- B 予以修正
- C 通知依法處理
- D 提出建議改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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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監督者,當你發現一個團隊表現不好,並不是因為成員不努力,而是因為他們遵循的「遊戲規則」或「工作手冊」本身就設計錯了。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讓他們未來能做得更好,你認為最具有「建設性」且能「從源頭解決問題」的做法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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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審計法第 71 條的法條規範,顯示你對於審計機關在執行「效能審計」時的角色定位有著清晰的理解,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端。
制度缺失與行政優化
在法律邏輯上,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績效時,會根據問題的性質採取不同的處置。若績效不彰是因為「人為」的失職,可能會涉及通知機關處分;但本題的核心在於制度規章缺失,這屬於「結構性問題」。針對規章本身的不完善,法律賦予審計機關的角色更像是「專業顧問」,透過提出建議改善意見,協助受審機關修正不合時宜的規定,從根本解決效率低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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