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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9 題
依《公司法》第317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中反對公司合併案之股東,除於股東會中為反對之表示及放棄表決權外,並得行使下列何種權利?
- A 請求公司賠償其損害
- B 請求將其股份變更為特別股
- C 請求公司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 D 請求公司提供擔保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家公司即將進行重大合併,而你作為股東極度不認同這項發展,且不希望將自己的資金繼續投入在合併後的新實體時,為了公平地保障你的投資財產,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機制,讓你能夠在不影響公司合併程序的前提下,安全地取回原本屬於你的資產並退出這項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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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 (C),代表你對《公司法》中保護少數股東的機制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法律觀念。
股份收買請求權的法理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決議中,如合併、解散或轉讓全部資產,往往適用多數決原則。然而,為了保護那些「不同意」重大變革的少數股東,法律賦予了他們股份收買請求權(Appraisal Right)。當股東已在股東會前或會中表示反對,並放棄表決權時,法律准許股東要求公司以「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的股份。這是一種讓股東在不認同公司經營方向時,能確保資產價值並順利「退場」的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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