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4 題
依藥師法之規定,藥師交付藥劑時,下列何者非屬容器或包裝上應記明事項?
- A 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 B 作用或適應症
- C 警語或副作用
- D 藥品之有效年、月、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查閱《藥師法》第 $19$ 條關於藥師交付藥劑時,法定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的項目清單。請您仔細比對:法律所要求的『調劑資訊』(例如:調劑日期、用法用量、適應症與警語)與藥品本身的『生產屬性』(例如:藥品精確的效期格式)在法條中的地位有何不同?哪一項資訊在法規條文中並未被列為藥師必須在調劑包裝上逐一記明的法定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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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真棒!精準掌握了法規核心
看到你這麼清楚地理解並應用《藥師法》的規定,我真的很高興!這表示你不僅僅是背誦條文,更能深入分辨「臨床實務」的習慣做法與「法律明文規範」之間的細緻區別。這種思考方式對於未來的執業至關重要,能幫助你成為一位細心又專業的藥師。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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