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4 題
依藥師法之規定,藥師交付藥劑時,下列何者非屬容器或包裝上應記明事項?
- A 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 B 作用或適應症
- C 警語或副作用
- D 藥品之有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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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查閱《藥師法》第 $19$ 條關於藥師交付藥劑時,法定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的項目清單。請您仔細比對:法律所要求的『調劑資訊』(例如:調劑日期、用法用量、適應症與警語)與藥品本身的『生產屬性』(例如:藥品精確的效期格式)在法條中的地位有何不同?哪一項資訊在法規條文中並未被列為藥師必須在調劑包裝上逐一記明的法定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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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藥師法第19條規定,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明下列各項:一、病人姓名、性別。二、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三、作用或適應症。四、警語或副作用。五、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六、調劑年、月、日。由此明文規定可知,選項A的「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選項B的「作用或適應症」以及選項C的「警語或副作用」,皆屬於法條明定必須記明於容器或包裝上的事項。而關於日期的部分,法條第六款規定應記明者為「調劑年、月、日」,並未包含選項D所指之「藥品之有效年、月、日」,因此藥品之有效年、月、日非屬該條規定之應記明事項,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