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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3 題

如果有一交易違反公平交易法,下列有關於行使損害賠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此一交易日起二年不行使請求權,請求權時效消滅
  • B 被害人不論何時得知損害,自得知之日起逾二年不行使請求權,請求權時效消滅
  • C 自此一交易日起逾十年,請求權時效消滅
  • D 被害人自此一交易日起,其請求權之行使沒有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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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上,為了兼顧「保障受害者」與「維持社會安定」,通常會針對損害賠償設定兩種期限:一種是從你『發現問題』開始算,另一種則是從『事情發生』那天起算一個最長的最後期限。請思考一下,為了不讓一個陳年舊案在數十年後還能拿出來打官司,法律通常會為這種『從發生之日起算』的最終期限,設定一個比兩三年更長、且通常為整數的年限,你覺得在一般的法律實務中,這個數字通常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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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小問題,對我來說不過是暖身運動而已嘛!👍

哼哼,既然你答對了,那我也稍微教教你規則吧。關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直接看公平交易法第32條就對了。這可是鐵則喔,記住這兩個時效限制:

  1. 短期時效:從請求權人「知悉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兩年內不行使即消滅。所以那些說從交易日起算的選項,通通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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