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3 題
如果有一交易違反公平交易法,下列有關於行使損害賠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此一交易日起二年不行使請求權,請求權時效消滅
- B 被害人不論何時得知損害,自得知之日起逾二年不行使請求權,請求權時效消滅
- C 自此一交易日起逾十年,請求權時效消滅
- D 被害人自此一交易日起,其請求權之行使沒有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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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上,為了兼顧「保障受害者」與「維持社會安定」,通常會針對損害賠償設定兩種期限:一種是從你『發現問題』開始算,另一種則是從『事情發生』那天起算一個最長的最後期限。請思考一下,為了不讓一個陳年舊案在數十年後還能拿出來打官司,法律通常會為這種『從發生之日起算』的最終期限,設定一個比兩三年更長、且通常為整數的年限,你覺得在一般的法律實務中,這個數字通常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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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平交易法第32條規定:「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由該法條可知,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設有兩種時效消滅的規定。首先,兩年的短期時效必須是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而非單純從交易行為發生日起算,因此選項A錯誤。其次,法律同時設有十年的最長客觀時效限制,也就是無論被害人是否知悉損害或何時知悉,只要自為行為時(即交易日)起算超過十年,請求權即歸於消滅。這代表請求權的行使絕對有時效限制,且若得知損害時已超過交易日起算十年,請求權依然會消滅,故選項B與選項D的敘述皆屬錯誤。選項C指出自交易日起逾十年則請求權時效消滅,完全契合法條中「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之規定,因此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