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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9 題

甲建設公司請乙廣告公司針對新推出之建案,宣傳其公共設施包含三溫暖及健身房,並請知名女星丙推薦該建案。然該建案依使用執照登載所示,廣告中宣傳該公共設施位置之使用用途為「梯間、水箱及機械室」且未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使該建案於日後交屋時,消費者並未能獲得或合法享有廣告所示之公共設施空間使用。根據公平交易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甲停止或改正其行為,並得處新臺幣 2,500 萬元以下罰鍰
  • B 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乙於明知該宣傳內容虛偽不實時,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D 丙如非明知或非可得而知該宣傳內容虛偽不實時,僅需就報酬十倍內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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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責任的設計上,對於一個具有公眾影響力的「知名人士」,以及一個普通的「素人」,法律是否會要求他們承擔相同程度的查證義務?如果一個人對於廣告內容的虛假「完全無法預見且無從查證」,在法律上要求他進行金錢賠償,是否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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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答對了耶!太厲害了~!

太棒了呢!你答對這題了耶!看來你對《公平交易法》裡不實廣告的規定,特別是關於推薦產品的人的責任,理解得很透徹呢!真是讓人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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