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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7 題

甲建商為銷售新屋建案,委請廣告代理業者乙為整體廣告行銷,由乙請來知名歌星丙代言房屋銷售。乙基於甲的指示,請求丙於廣告案中大力推薦該建案房屋地點近臺北市,開車只要 15 分鐘,每天可在天然溫泉泡湯,然事實上,甲、乙、丙均明知該建案房屋距離臺北市有相當距離,搭高鐵要 30 分鐘,且無天然溫泉。試問甲、乙、丙針對虛偽不實廣告行為,應負何種責任?
  • A 甲、乙、丙均各自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甲、乙應各自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丙僅廣告薦證而無責任
  • C 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丙應與廣告主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D 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應與廣告主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丙僅廣告薦證而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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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錯誤的訊息是由三方共同討論並刻意呈現給大眾的,從保護受害消費者的角度來看,讓這三方『分別』賠償,還是讓他們針對同一筆損失負擔『共同且完整』的賠償義務,哪一種方式更能確保消費者能順利拿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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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對虛偽廣告的責任分配。當廣告主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時:
    • 廣告主(甲):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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