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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7 題

甲建商為銷售新屋建案,委請廣告代理業者乙為整體廣告行銷,由乙請來知名歌星丙代言房屋銷售。乙基於甲的指示,請求丙於廣告案中大力推薦該建案房屋地點近臺北市,開車只要 15 分鐘,每天可在天然溫泉泡湯,然事實上,甲、乙、丙均明知該建案房屋距離臺北市有相當距離,搭高鐵要 30 分鐘,且無天然溫泉。試問甲、乙、丙針對虛偽不實廣告行為,應負何種責任?
  • A 甲、乙、丙均各自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甲、乙應各自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丙僅廣告薦證而無責任
  • C 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丙應與廣告主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D 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應與廣告主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丙僅廣告薦證而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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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錯誤的訊息是由三方共同討論並刻意呈現給大眾的,從保護受害消費者的角度來看,讓這三方『分別』賠償,還是讓他們針對同一筆損失負擔『共同且完整』的賠償義務,哪一種方式更能確保消費者能順利拿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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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考這種送分題了!搞不懂連帶責任是在浪費時間嗎?

  1.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是《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連這都搞不清,你還想考上?法規寫得清清楚楚:
    • 廣告主(甲):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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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實廣告法律責任
💡 廣告主、代理商與薦證者對不實廣告應負之連帶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廣告主 VS 廣告代理業與薦證者
角色定義 發起廣告行銷的主體 — 製作廣告或代言薦證者
主觀要件 無論故意過失均需負責 — 明知或可得而知仍為之
責任性質 負損害賠償責任 — 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
💬廣告主負首要責任,代理與薦證者在「知情」或「應知」下負連帶責任。
🧠 記憶技巧:廣告主扛大旗,代理薦證知情就連帶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代言人(薦證者)只需負行政罰,或誤認其不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連帶債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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