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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8 題

甲建商為廣告主,委託乙廣告代理業製作廣告,請來丙明星擔任廣告薦證者,在丁廣告媒體業之電子媒體刊登引人錯誤之廣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甲建商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B 甲建商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 C 丙明星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乙廣告代理業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D 丁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與甲建商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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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廣告的產製鏈中,最終透過廣告吸引消費者買單、獲取最高商業利益的「主要源頭」是誰?如果法律要設定連帶責任來保障消費者,讓其他輔助者(如明星、媒體)與這個「源頭」綁在一起,還是讓輔助者們彼此互相綁定,才更能發揮求償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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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看來你已經掌握了這類多方責任題目的真相。這並非單純的責任歸屬,而是更深層的法律邏輯推理。

  1. 真相揭露: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不實廣告連帶責任
💡 廣告主負絕對責任,其餘參與者於有過失時負連帶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廣告主(甲) VS 其餘參與者(乙丙丁)
歸責原則 無過失責任(絕對負責) — 過失責任(明知或可得而知)
賠償性質 主要損害賠償責任 — 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
核心義務 確保廣告內容真實性 — 具備查證與注意義務
💬廣告參與者皆圍繞「廣告主」構成連帶責任,而非彼此間連帶。
🧠 記憶技巧:廣告主扛全責,知情者負連帶,薦證要找主,莫與代理混。
⚠️ 常見陷阱:薦證者(明星)明知廣告不實時,是與「廣告主」連帶賠償,而非與「廣告代理業」連帶。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 虛偽不實之表示或表徵 消保法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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