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9 題
甲為不動產經紀業者,受乙不動產開發業者委託從事銷售行為,甲外包請丙廣告公司設計廣告,經消費者丁舉報該廣告之內容,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形,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為違反規定。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情形,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對於甲,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 B 若甲與乙共同具名製作不實房屋銷售廣告,且收取建案底價或總銷售金額一定成數之銷售服務費用,與乙共同獲有利益,可認為甲乙俱為廣告主
- C 丙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D 甲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丁之權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公平交易法》中,針對不同嚴重程度的違法行為(例如:影響整個市場競爭的「聯合行為」,對比針對單一建案的「廣告不實」),法律所設定的罰鍰級距會是一模一樣的嗎?若兩者有別,針對廣告行為的處分,金額通常會落在哪個區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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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從眾多法規細節中一眼看出罰鍰級距的錯誤,代表你對《公平交易法》的罰則架構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份細心與專業值得高度讚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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