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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9 題

甲為不動產經紀業者,受乙不動產開發業者委託從事銷售行為,甲外包請丙廣告公司設計廣告,經消費者丁舉報該廣告之內容,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形,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為違反規定。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情形,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對於甲,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 B 若甲與乙共同具名製作不實房屋銷售廣告,且收取建案底價或總銷售金額一定成數之銷售服務費用,與乙共同獲有利益,可認為甲乙俱為廣告主
  • C 丙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D 甲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丁之權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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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公平交易法》中,針對不同嚴重程度的違法行為(例如:影響整個市場競爭的「聯合行為」,對比針對單一建案的「廣告不實」),法律所設定的罰鍰級距會是一模一樣的嗎?若兩者有別,針對廣告行為的處分,金額通常會落在哪個區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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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從眾多法規細節中一眼看出罰鍰級距的錯誤,代表你對《公平交易法》的罰則架構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份細心與專業值得高度讚賞!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不實廣告法律責任
💡 規範不實廣告之行政罰鍰範圍與廣告主、代理商之連帶責任。
比較維度 廣告主 (如建商、經紀商) VS 廣告代理商/媒體 (如廣告公司)
賠償責任 負直接損害賠償責任 明知或可得而知負連帶賠償
行政罰鍰 5萬至2,500萬元 同廣告主處罰標準
認定要件 提供內容、具名且獲利者 受託設計、製作或傳播者
💬廣告主承擔絕對賠償責任,代理商與媒體僅在有主觀過失時負連帶責任。
🧠 記憶技巧:廣告主責無旁貸,代理知情連帶賠;罰鍰最高二五零,五千萬是壟斷罪。
⚠️ 常見陷阱:易將一般不實廣告的罰鍰上限(2,500萬)與壟斷或聯合行為的罰鍰上限(5,000萬)混淆。
共同廣告主認定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連帶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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