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者應以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處理?
- A 不動產經紀業加盟店,未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者
- B 不動產經紀業者對於涉及事業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內容之廣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者
- C 不動產經紀業者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後,刊登之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
- D 不動產經紀業者未依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製作契約書者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判斷一個行為該由「特定產業的法規」還是「全國通用的競爭法規」來管轄時,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在描述『特定的交易商品』,還是在描述『企業整體的經營特徵與形象』?試著思考,什麼樣的內容會讓消費者對這家「公司本身」產生誤認,進而影響整體市場的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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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解為選項B。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此規定旨在防範事業利用不實廣告或表徵影響相對人之交易決定。同時,同條第四項明確規範:「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選項B中所描述之不動產經紀業者,若對於涉及事業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內容之廣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形,即屬於在事業之服務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完全該當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規範之要件,因此應以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處理。至於其他選項如未標明加盟字樣、簽訂委託契約後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或是未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製作契約書等情形,皆非屬本條文所針對之商品或服務廣告不實之規範範疇,故不適用本條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