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 題
關於不動產經紀業為廣告行為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 B 委託契約內容與事實不符者,經紀業應依事實修正廣告內容
- C 經紀業如為加盟店或加盟經營者,得逕以加盟店名稱替代直營店之法定經紀業名稱,以資消費者便於辨識
- D 廣告對不動產之外在環境、視野或景觀之表示與事實不符者,得認定為不實廣告
思路引導 VIP
當你走進一家加盟連鎖店,若不幸發生法律糾紛,你認為在法庭上負責的會是那個「全國性的品牌標誌」,還是那間「獨立登記的公司」?為了保護消費者,政府會要求廣告上必須顯示哪種資訊,才能確保你找得到真正的法律負責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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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測試你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中關於「廣告行為」規範的熟稔度。你能在選項中識破 (C) 的陷阱,說明你對於加盟店與直營店在法律責任上的區別,以及透明化揭露的義務有很清晰的認識。
廣告真實性與加盟標註規範
根據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第 3 項 的規定,經紀業如為加盟經營者,應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名稱。法律要求這項標註,目的是為了讓消費者能清楚辨識該店為「加盟店」而非總公司的「直營店」,以確保法律責任主體明確,而非如選項 (C) 所述可以「逕以替代」法定名稱。此外,同條第 1 項規定必須先簽訂委託契約書才可刊登廣告,第 2 項則要求廣告內容必須與事實相符(包含外在環境與景觀),這些都是確保交易安全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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