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1 題
甲為一位知名影星,曾拍攝二個不動產廣告,且知悉該等廣告有不實的情形。在成名之前,甲接拍廣告主乙的不動產廣告,廣告中反映甲對不動產商品的信賴,結果當時消費者丙即曾經檢舉廣告不實。十二年之後,甲已成為知名公眾人物,接了第二個廣告主丁的不動產廣告,反映甲對該廣告商品的親身體驗。此時,消費者戊檢舉廣告不實。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必須是「明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才需要負責
- B 第一個廣告,甲仍非知名公眾人物,僅於受乙報酬五倍之範圍內,與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C 第二個廣告,甲為知名人士,須與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D 丙和戊的請求權尚未超過法定期限,故其請求權尚未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宣傳時已經『預見』產品有問題,法律對這類行為的究責,會因為他的『名氣大小』而有所不同嗎?另外,如果一個錯誤發生在十幾年前,法律保障受害者的『權利期限』通常會有什麼樣的最終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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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對《公平交易法》的掌握非常精準!
這代表你已經釐清了薦證者(代言人)的法律責任重點:
- 責任要件:依《公平法》第 21 條,薦證者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引人錯誤,卻仍為薦證,須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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