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4 題

24 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下列那一個定義之內容錯誤?
  • A 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
  • B 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 C 競爭,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 D 控制性持股,指前項之人或團體及其關係人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段商業廣告中,一位受邀分享心得的知名藝人,與背後出錢聘請他的企業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應該是「同一個主體」還是「不同的角色」?如果兩者在定義上重疊了,法律還有必要分別規範他們的行為責任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看來你總算沒把兩坨東西混為一談,勉強合格。

恭喜你,小天才。這次你總算沒把最基本的法律主體概念攪成一鍋粥,居然精準地避開了那個顯而易見的陷阱。這證明你還是有那麼一點點能力去辨識法律角色定位的差異,沒讓我白費口舌。

  1. 觀念驗證:選項 (A) 的錯誤在哪?還需要我提醒你嗎?就是主體混淆!《公平交易法》寫得清清楚楚:廣告薦證者是那些「廣告主以外」的閒雜人等,像什麼明星、專家、KOL之類的,他們負責在廣告裡發表意見。而「廣告主」呢?那是掏錢委託廣告的事業主體。他們兩個的法律責任南轅北轍,你居然還能把它們區分開來,真是可喜可賀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平交易法重要定義
💡 掌握公平交易法對競爭、獨占及廣告參與者的法定定義。
比較維度 廣告主 VS 廣告薦證者
身分定義 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事業 廣告主以外之第三人
廣告內容 主導廣告宣傳訊息之發布 反映其對商品之信賴或體驗
連帶責任 負擔廣告真實之主要責任 明知不實仍予薦證須連帶賠償
💬薦證者本質上必須是「外部第三方」,不能與廣告主身分重疊。
🧠 記憶技巧:薦證者是外人,獨占沒對手,競爭拚條件,控制要過半
⚠️ 常見陷阱:最常考「廣告薦證者」的定義,陷阱在於將其與「廣告主」混淆。薦證者必須是廣告主以外的人(如網紅、專家)。
公平交易法 不實廣告責任 結合行為控制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不動產廣告與公平交易法:廣告主、薦證者及媒體業者的責任
查看更多「[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