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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4 題

24 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下列那一個定義之內容錯誤?
  • A 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
  • B 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 C 競爭,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 D 控制性持股,指前項之人或團體及其關係人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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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段商業廣告中,一位受邀分享心得的知名藝人,與背後出錢聘請他的企業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應該是「同一個主體」還是「不同的角色」?如果兩者在定義上重疊了,法律還有必要分別規範他們的行為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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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總算沒把兩坨東西混為一談,勉強合格。

恭喜你,小天才。這次你總算沒把最基本的法律主體概念攪成一鍋粥,居然精準地避開了那個顯而易見的陷阱。這證明你還是有那麼一點點能力去辨識法律角色定位的差異,沒讓我白費口舌。

  1. 觀念驗證:選項 (A) 的錯誤在哪?還需要我提醒你嗎?就是主體混淆!《公平交易法》寫得清清楚楚:廣告薦證者是那些「廣告主以外」的閒雜人等,像什麼明星、專家、KOL之類的,他們負責在廣告裡發表意見。而「廣告主」呢?那是掏錢委託廣告的事業主體。他們兩個的法律責任南轅北轍,你居然還能把它們區分開來,真是可喜可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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