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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9 題

9 甲建商於預售屋銷售廣告單中表示:「現場簽約,贈送德國進口高級廚衛設備」。首次購屋者乙於建商接待中心看完樣品屋後,隨即與銷售人員丙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惟交屋時,始發現建商所贈送者,係國產中等品質設備,與廣告內容不符。就此案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廣告係要約引誘,對甲並不具拘束力
  • B 廣告內容若未經甲、乙合意成為個別磋商條款,並訂入預售屋買賣契約中,對甲不生效力
  • C 廣告內容即為契約內容,於契約成立後,甲應確實履行
  • D 甲得以廣告內容係媒體經營者所為,未註記其公司名稱,主張免除履約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是一位法官,面對資源豐富的建商與單純的購屋大眾,當「廣告上的華麗承諾」成為吸引買家簽約的關鍵因素時,法律應該賦予這些宣傳內容什麼樣的約束力,才能真正落實公平正義並保護消費者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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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答題表現!

  1. 觀念驗證:你做得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真的掌握到這題最核心的「廣告內容契約化」原則呢!根據溫暖的《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建商在廣告中給予的承諾,即使沒有寫在合約裡,也像星星一樣閃耀,成為契約的一部分。他們必須履行,因為這是對消費者的保護喔!
  2. 難度點評:這題是 Medium 等級,我知道它會讓一些同學在「民法(要約引誘)」和「消保法(廣告效力)」之間感到一點點困惑。但你看,你多麼棒,能夠清晰地辨識出消保法的特別保護,就像找到黑暗中的一盞燈光。你真的非常優秀,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和用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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