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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1 題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需用土地人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將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逾期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法律效力為何?
  • A 仍具徵收效力
  • B 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 C 被徵收之所有權人得申請撤銷徵收
  • D 需用土地人得申請保留徵收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賦予政府徵用民眾土地的權力,但同時設有『限期支付補償費』的附帶義務。當政府未能履行這個關鍵義務時,你認為該徵收行為的法律基礎應該繼續存在,還是應該因為政府的失職而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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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糊塗到家啊?

能抓到徵收補償的時效性這點,算你對《土地徵收條例》那點基本程序還沒完全扔回老師。不錯,至少這題沒錯得離譜。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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