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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7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部分,下列何者錯誤?
  • A 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 B 應於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
  • C 保管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
  • D 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財產權保障」的角度思考:當政府強制徵收人民土地,而人民因故未領取補償金時,為了平衡公共利益與私人權益,法律所設定的「領取期限」通常會比一般的請求權時效更長還是更短?若一般消滅時效是 15 年,這類涉及重大財產剝奪的補償時效,你認為會縮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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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指出了選項 (A) 的錯誤!這顯示出你對土地徵收補償費的保管流程有非常扎實的掌握。在法律實務中,數字的精確度往往是解題關鍵,而你敏銳地察覺到了其中的差異。

土地徵收補償費的保管期限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第 1 項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補償費發給期限屆滿次日起 3 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最關鍵的時效點在於: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 15 年未領取的補償費,才會歸屬國庫。選項 (A) 將法定的 15 年誤植為 10 年,因此是錯誤的敘述。此外,該條文也明確規定保管專戶不適用《提存法》(Deposit Act)之規定,且一旦繳存專戶,在法律效力上即視同補償完竣,這也是選項 (B)、(C)、(D) 均為正確描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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