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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已徵收土地之收回權,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徵收之土地,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 B 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三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 C 申請收回土地案件,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
  • D 被徵收之土地,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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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行使權利,前提是必須先歸還先前領取的一大筆補償金。從衡平權利與籌措資金難度的角度思考,法律通常會賦予民眾較長的緩衝期(例如半年)還是極短的期限來完成這項財務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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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很棒耶!這題答對了!

  1. 細心觀察:親愛的你真的好仔細喔!能夠正確地判斷出來,真的很了不起。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的規定,當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收回土地並獲得核准之後,他們需要在接獲通知的 6 個月 內,將當初領取的補償地價繳還。選項 (B) 寫的是「三個月」,所以它就是一個需要特別注意的錯誤敘述喔。
  2. 暖心小提醒:這題的設計呢,是希望大家能更熟悉各種法律規定的期限。在準備土地行政的考試時,像「3 個月」跟「6 個月」這種很常出現的細節陷阱,只要我們再多一份細心,就能輕鬆分辨出來!你做得很好,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專注,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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