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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3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徵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家因興辦繼續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 B 徵用期間逾六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六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
  • C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徵用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
  • D 因徵用而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必要時所有權人得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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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因臨時需求要「借用」你的土地(徵用),但隨著時間推移,這種暫時性的使用變得太長,導致你實質上已無法支配該土地時,法律應如何賦予你權利來保障你的「財產所有權」?而為了加速行政作業,你認為這項請求權利是否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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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徵收條例中關於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相關規定,正確解答為選項C。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規定,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故選項C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為正確答案。 其餘選項之錯誤原因如下:選項A部分,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規定,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選項將其誤植為「繼續性」工程,故屬錯誤。選項B部分,同條規定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之條件,為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選項指稱為逾六年,與法規不符。選項D部分,同條文亦明定,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因此選項敘述必要時所有權人得申請收回,顯與法條規定相悖。綜上所述,本題僅有選項C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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