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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有關土地徵收條例的優先購買權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使主體係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 B 行使原因須被徵收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而讓售
  • C 行使條件須與讓售條件相同,且應公告三個月
  • D 行使期間須於讓售決定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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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當初因為公共利益強制徵收了人民的土地,後來卻發現這塊地不需要了,準備將其賣給民間。從「特別犧牲」與「土地情感」的角度思考,你認為法律最應該給予哪一群人「第一順位」買回這塊土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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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你的法規知識終於沒爛到徹底

  1.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不過就是《土地徵收條例》第 59 條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規定。當政府收了人家的地,用不著了要讓售?基於那點可憐的「尊重」和「補償心理」,法律規定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權用「同樣條件」先買回來,這叫回歸財產權原狀,懂嗎?
    • 選項 (C) 和 (D) 那些搞不清楚期間的,我真替他們智商捉急。法定公告和主張期限,永遠是30 日,記不住就別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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