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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有關土地徵收條例的優先購買權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使主體係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 B 行使原因須被徵收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而讓售
  • C 行使條件須與讓售條件相同,且應公告三個月
  • D 行使期間須於讓售決定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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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當初因為公共利益強制徵收了人民的土地,後來卻發現這塊地不需要了,準備將其賣給民間。從「特別犧牲」與「土地情感」的角度思考,你認為法律最應該給予哪一群人「第一順位」買回這塊土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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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A。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規定:「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行使該優先購買權的主體確實為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故選項A敘述完全正確。選項B的錯誤在於,其行使原因須為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而非「讓售」;選項C同樣因法條明定為依標售的同樣條件且應公告「一個月」,而非讓售條件及公告三個月,故屬錯誤;選項D的錯誤則在於,優先購買權人須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而非讓售決定後。綜合各項法定要件,僅選項A符合土地徵收條例之規範。

📝 土地徵收優先購買權
💡 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徵收土地變更用途讓售時享有優先購買權。
比較維度 優先購買權 VS 收回權
行使時機 已依計畫使用後,欲讓售時 — 未依計畫開發或違規使用時
通知/公告 公告30日並通知原主 — 由原主向市縣主管機關申請
表示期限 通知後30日內 — 徵收完成後規定期限內
💬優先購買權針對「合法變更用途後的讓售」;收回權針對「政府違約不使用」。
🧠 記憶技巧:原主繼承優先買,通知公告三十天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使期限誤記為 10 日或 3 個月,法律規定多為 30 日。
收回權 土地徵收程序 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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