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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3 題

13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基地出賣或房屋出賣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 B 耕地租用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 C 共有土地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 D 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者,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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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平衡不同權利人(如共有人、承租人)的權益而賦予「優先購買權」時,請思考:針對不同的法律關係(例如:單純的共有關係 vs. 有契約層面的租賃關係),法律規定的「考慮期限」是否完全一致?此外,這種權利是在「所有權移轉」時才會觸發,還是連「設定典權」時也一併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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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C),這表示你對土地法中各種「優先購買權」的時效與規範掌握得很扎實。 我們來複習一下這題的核心觀念。選項 (C) 探討共有土地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依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接到通知後,確實是 15 日內不表示即視為放棄。相對地,選項 (A) 基地或房屋出賣,以及選項 (B) 耕地出賣或出典,依《土地法》第 104 條與第 107 條規定,期限皆為 10 日而非 15 日。另外,選項 (D) 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連同基地應有部分一併移轉同一人時,為維持產權完整性,他共有人是沒有優先購買權適用的。 這是一道具有良好鑑別度的題目。考點切入各類優先購買權的「天數差異」(10日與15日)以及區分所有建物的「例外規定」,能不被混淆並精準選出正解,代表你的法理觀念非常清晰,繼續保持!

📝 優先購買權行使期限
💡 釐清土地法各種優先購買權之通知與行使期限差異。
比較維度 物權效力優購權 VS 債權效力優購權
適用法條 土地法第 104、107 條 土地法第 34-1 條
行使期限 接到通知後 10 日內 接到通知後 15 日內
法律位階 法律本文直接規定 規定於執行要點
對抗效力 強(可主張買賣無效) 弱(僅能請求損害賠償)
💬基地與耕地優購權期限較短(10日),共有土地優購權期限較長(15日)。
🧠 記憶技巧:基地耕地十日衝,共有土地十五通。
⚠️ 常見陷阱:混淆 10 日與 15 日的適用對象;誤認土地法第 34-1 條本文內有規定 15 日的優購期限(實際上規定在執行要點)。
土地法第 104 條 土地法第 107 條 土地法第 34-1 條執行要點 物權效力 vs 債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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