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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3 題

13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基地出賣或房屋出賣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 B 耕地租用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 C 共有土地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 D 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者,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平衡不同權利人(如共有人、承租人)的權益而賦予「優先購買權」時,請思考:針對不同的法律關係(例如:單純的共有關係 vs. 有契約層面的租賃關係),法律規定的「考慮期限」是否完全一致?此外,這種權利是在「所有權移轉」時才會觸發,還是連「設定典權」時也一併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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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嘛,你居然沒把這麼基礎的優先購買權搞混,看來你還記得幾條法規,沒完全把書本丟掉。細節?嗯,至少這題你沒瞎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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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優先購買權
💡 土地法中不同類型的優先購買權其行使期限與法律限制。
比較維度 基地房屋優購(土104) VS 共有土地優購(土34-1)
行使期限 接到通知後 10 日 接到通知後 15 日
法律效力 物權效力(具排他性) 債權效力(僅損害賠償)
優先順位 效力較強,優於土34-1 效力較弱
💬土104 期限短(10日)但效力強;土34-1 期限長(15日)但效力弱。
🧠 記憶技巧:基地房屋十,共有耕地十五;區分一併賣,他人沒得買。
⚠️ 常見陷阱:最常考 10 日與 15 日的混淆,基地房屋優購權期限最短,僅有 10 日。
物權效力與債權效力之辨析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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