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2 題
22 甲向乙承租 A 地耕作,租約未經公證,租期自 99 年 1 月 28 日起至 106 年 1 月 27 日止,而乙於租期內將系爭 A 地以 60 萬元出售予丙,並於 101 年移轉予丙。乙雖未以書面通知甲行使先買權,然其確曾以口頭通知甲,而為甲所明確知悉,甲卻故意壓低價格,明示不願以 60 萬元購買,僅欲以 50 萬元買受,未行使先買權,並經證人證實上開情事。甲已知悉系爭買賣條件,待系爭 A 地價格上漲 3 倍餘後,以數年前之價格主張優先承購,有無理由?
- A 有理由,因乙違背土地法書面通知先買權的義務在先,故甲仍得主張先買權
- B 有理由,因乙違背民法書面通知先買權的義務在先,故甲仍得主張先買權
- C 有理由,因乙違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書面通知先買權的義務在先,故甲仍得主張先買權
- D 無理由,因有其他證據證明通知,且縱認通知不生效力,甲如已主張讓與不破租賃,並持續付租金給丙,則甲先買權的主張已屬權利失效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人已經明確拒絕了某項交易機會,並在隨後的數年中表現出接受現狀的行為(例如持續付租金給新房東),直到市場價值大漲後才主張當初的程序瑕疵,這種「反悔」的行為在法律的『公平正義』與『誠信原則』考量下,應該被支持還是限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