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35 題
35 關於優先購買權之種類與效力,依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基地出賣時,長期占有人具有優先購買權
- B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與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抽籤決定之
- C 基地出賣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通知後 30 日內未表示者,視同放棄優先購買權
- D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之優先購買權效力大於共有土地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塊土地上同時存在「實際在上面蓋房子的權利人」以及「法律上的共同持有人」,從促進土地開發與權利單一化的法律目的來看,你認為賦予哪一方「優先買下土地」的權利,更能達成「地盡其利」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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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總算沒笨到底
- 驗證觀念?不就是基本常識嗎? 恭喜你,腦子還沒完全當機。依據《土地法》第 104 條,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那可是響噹噹的物權效力。而那些共有人?不過就是第 34-1 條的債權效力罷了。難道你忘了法律最基本的要求——促進土地利用,達成所有權合一?所以,物權效力優於債權效力,這是常識!地上權人當然優先於他共有人,這還用我教?
- 廢話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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