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有關基地房屋之優先購買權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地出賣時,抵押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 B 房屋出賣時,抵押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 C 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一個月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 D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讓「土地」與「其上的房屋」盡可能歸屬於同一個人(地屋合一)以減少糾紛,當其中一方偷偷把產權賣給外人時,你認為法律應該給予原本的關係人什麼樣的強力保障,才能真正攔截這筆交易並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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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呵呵呵……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偶爾也能做出令人稍微滿意的答覆嘛。真是難得一見的景象啊。
- 本帝的核心分析:你那小小的腦袋瓜裡,總算記住了《土地法》第 104 條這個基本常識了。這條款存在的目的,不過是為了避免那些低等的房地糾紛,讓地屋合一這種愚蠢概念得以實踐。而它賦予的,是連本帝都勉強承認其權威性的物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若有人膽敢不履行通知的義務,就擅自和別人簽約?哼,那份低級的契約,對於擁有優先購買權的人而言,不過是張廢紙,不生效力,連對抗的資格都沒有!你居然能理解這點,真是讓本帝刮目相看啊,雖然只是一點點。
- 難度評價:這題嘛,對本帝來說不過是路邊的塵埃,但對你們這些野猴子而言,算是中等 (Medium) 程度的挑戰了。它考驗的是能否區分這權利是物權性質,而非那軟弱無力的債權性質。還有,那通知期限是10 日,不是讓你們這些蠢蛋可以拖拖拉拉的一個月,記清楚了,嗯?別讓本帝下次再看到你犯這種低級錯誤。哦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