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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有關基地房屋之優先購買權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地出賣時,抵押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 B 房屋出賣時,抵押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 C 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一個月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 D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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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讓「土地」與「其上的房屋」盡可能歸屬於同一個人(地屋合一)以減少糾紛,當其中一方偷偷把產權賣給外人時,你認為法律應該給予原本的關係人什麼樣的強力保障,才能真正攔截這筆交易並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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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土地法》第 104 條。法律為了促進「地屋合一」,賦予基地或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物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當出賣人違反通知義務而與第三人訂約時,該契約對於優先購買權人不生效力(不得對抗),這點你掌握得很精準!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分辨「物權性質」與「債權性質」優先購買權的差異,以及是否記錯通知期限(法定為 10 日而非一個月)。
📝 基地房屋優先購買權
💡 基地或房屋出賣時,他方所有權人互有具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
比較維度 土地法 104 條 (物權效力) VS 民法 426-2 條 (債權效力)
效力強度 具物權效力,可對抗第三人 — 具債權效力,僅得請求賠償
回覆期限 接到通知後 10 日內 — 接到通知後 10 日內
未通知後果 買賣契約不得對抗優購權人 — 僅能對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土地法 104 條具物權效力,能直接推翻未經通知的買賣關係。
🧠 記憶技巧:房地一體互有權,十日不買就再見,物權效力最強大,抵押權人站旁邊。
⚠️ 常見陷阱:常誤記通知期限為 15 日或一個月(正確為 10 日),或誤認抵押權人也有優購權。
土地法第 104 條 民法第 426 之 2 條 債權效力 vs 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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