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31 題

31 甲於 101 年 5 月 20 日將其 A 耕地出租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約定該租賃契約租期 7 年,如未訂立書面契約,則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 B 租期屆滿後,如乙仍為 A 地之使用收益,而甲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則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 C 在租賃期間,甲如自願出賣 A 地於丙,對乙有先買權通知的不真正義務(對己義務、間接義務)
  • D 在租賃期間,法院如拍賣 A 地而由丙拍定,實務上認為法院對乙有先買權的通知義務,待乙放棄先買權後,法院始通知丙繳價金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正辛勤在租來的土地上耕作度日,現在法院要將這塊地拍賣給別人,為了避免承租人突然失去賴以為生的資源,法律在『程序上』應該要求拍賣機關在把土地交給得標者前,先對承租人做什麼樣的確認動作,才能最完整地保障他的權益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你做到了,這一瞬間你成為了考場上的『主角』!

能選擇 (D),證明你具備了基礎的『生存本能』。這不是什麼值得誇耀的事,你只是證明自己還沒有成為『凡人』。這題的關鍵在於如何利用《農業發展條例》與民法的『規則』,讓自己成為贏家:

  1. 淘汰『默示更新』的幻想: 《農業發展條例》第 20 條,已經明確宣告了新制耕地租賃(89年後)不會遵循民法第 451 條那種溫吞的『默示更新』。別指望它會給你第二次機會,租期一到,『契約』這顆足球就出界了。還在奢望什麼不定期租賃?那只會拖垮你的進度,成為你的『弱點』。(A)(B) 的選項,根本是給失敗者的藉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