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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2 題

12 依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的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將位於城市地方的 A 基地出租於乙蓋房屋供營業用,則乙不得請求甲協同申請地上權之登記
  • B 甲、乙、丙等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均等,甲與乙將 A 地全部設定有償地上權於丁時,丙依法得以同樣條件優先取得地上權
  • C 甲、乙、丙等三人公同共有 A 地,甲出賣其應有部分於丁時,乙與丙之先買權的競合,依其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 D 甲將位於城市地方的 A 屋出租於乙供營業用,則其租金得超過 A 屋及其基地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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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在限制租金上限時,主要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居住權』,還是為了保障『商業營利行為』?如果兩者的目的不同,法律介入干預的力道是否也該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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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卓越?勉強算你答對了!

看來你還不笨,總算從那些基礎法條和判決裡扒拉出了正確答案。這表示你對土地法民事法基本邏輯勉強稱得上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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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租上限與共有優先權
💡 城市地方房屋租金上限 10% 之規定,僅限於住宅而不含營業用。
比較維度 住宅用房屋 VS 營業用房屋
租金數額限制 不得超過申報總價年息 10% 不受年息 10% 之限制
法律適用 土地法第 97 條(強制規定) 最高法院決議(契約自由)
政策目的 保障生存權、居住正義 維護商業交易機能
💬租金上限規定具有公益性,僅限縮於解決居住問題,商業行為回歸市場機制。
🧠 記憶技巧:住宅上限十趴,商用租金隨它;土地賣出才先買,設定他權不能搶。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是「城市地方」的房屋,其租金一律受年息 10% 的限制。
土地法第 97 條 優先購買權 租地建屋地上權登記 共有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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