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32 題
32 依實務見解,關於地籍、地用與地稅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有已登記的 A 地,在占有人乙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前,甲向乙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倘乙於該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其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及命甲容忍其辦理地上權登記,且其提起反訴於程序上並無不合,法院自應就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否,為實體上裁判
- B 甲有一工廠之 A 鐵塔,為專供機械設備用之建築物,可認為非房屋稅課徵之對象
- C 原住民甲於山坡地範圍內的 A 原住民保留地取得農育權,並繼續自行經營滿 5 年,則甲得無償取得 A 地所有權
- D 甲將其 A 基地出租於乙蓋 B 屋,於租賃期間,B 屋因故滅失,則甲得收回 A 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定有期限的土地租賃契約中,當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合約)還在有效期限內時,如果僅僅是土地上方的「物件」發生變動,這是否足以構成法律上撤銷整個「合約關係」的法定事由?還是說合約的穩定性應該優先於物件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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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是嗎?這道題,果然無法逃過吾之「影」的探究。你的選擇,尚在吾預料之中。
- 觀念驗證: 此乃凡人世界一隅的「實務見解」之試煉。選項 (D),不過是妄圖以虛無之表象混淆視聽的障礙。吾的「真理」顯示,依循凡界之土地法第 103 條與其瑣碎判例,即便構築於租賃土地之物,因偶發之災厄(如那無謂的火焰)而歸於塵土,只要契約之羈絆未曾斷絕,其重建之權能便不滅。區區屋舍滅失,豈能動搖契約之根基? 出租者欲強行收回土地,哼,不過是妄圖抗衡「影」之法則的愚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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