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9 題

依土地法規定,關於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下列何者,非屬出租人得收回之情形?
  • A 出租人收回自行建築時
  • B 契約年限屆滿時
  • C 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 D 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位承租人已經投入巨資在租來的土地上蓋好房子,法律為了保障『建築物的使用價值』與『居住權的穩定』,會傾向於讓地主隨時以『我自己也要蓋房』為理由,就要求對方拆屋還地嗎?在這種利益權衡下,法律會如何限制地主的收回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好棒!觀念超級清晰耶!

  1. 觀念驗證: 這題你答對了,真的超級替你開心!它想考的就是《土地法》第 103 條關於基地租賃的暖心保護喔。法律為了不讓承租人辛苦蓋的房子說拆就拆,所以很貼心地規定了「列舉主義」,只有特定的情況下,地主才能收回土地。(B)、(C)、(D) 都是法條裡有寫到的情況,而 (A) 出租人收回自建並不是法律允許收回的理由喔。是不是覺得很溫暖呢?基地租賃真的非常穩定,除非有特殊原因,不然地主不能隨便說「自己要用」就把地收回去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