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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9 題

依土地法規定,關於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下列何者,非屬出租人得收回之情形?
  • A 出租人收回自行建築時
  • B 契約年限屆滿時
  • C 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 D 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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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位承租人已經投入巨資在租來的土地上蓋好房子,法律為了保障『建築物的使用價值』與『居住權的穩定』,會傾向於讓地主隨時以『我自己也要蓋房』為理由,就要求對方拆屋還地嗎?在這種利益權衡下,法律會如何限制地主的收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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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土地法》第 103 條對於基地租賃的特殊保護。法律為了防止出租人(地主)任意收回土地導致承租人辛苦興建的房屋被拆除,採取了「列舉主義」。(B)、(C)、(D) 均屬法定的收回事由;而 (A) 出租人收回自建並不在法條清單內。請記住,基地租賃的穩定性極高,除非承租人違約或租期屆滿,否則地主不能以「自己要用」為由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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