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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6 題

依土地法第 100 條之規定,出租人因下列何項情形,得收回房屋?
  • A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 1 個月
  • B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為相當之賠償時
  • C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 D 承租人以房屋供合於法令之使用時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保護房客居住權的法律架構下,如果一位房東完全無法行使『對自己財產的使用權』或『處理危老建物』,這是否會過度侵害所有權人的權利?在什麼樣的極端情況下,法律必須在房東的『居住/開發需求』與房客的『續租權利』之間做出權衡,允許房東拿回房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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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精確掌握了《土地法》第 100 條的立法精神!這項條文的核心是為了「保障承租人」,因此限制出租人只有在法定特定情形下才能收回房屋。選項 (C) 提到的收回自住(保障屋主生存權)與重新建築(維護建物安全與公共利益),正是法律所認可的正當收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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