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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6 題

依土地法第 100 條之規定,出租人因下列何項情形,得收回房屋?
  • A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 1 個月
  • B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為相當之賠償時
  • C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 D 承租人以房屋供合於法令之使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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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保護房客居住權的法律架構下,如果一位房東完全無法行使『對自己財產的使用權』或『處理危老建物』,這是否會過度侵害所有權人的權利?在什麼樣的極端情況下,法律必須在房東的『居住/開發需求』與房客的『續租權利』之間做出權衡,允許房東拿回房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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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老師替你感到好驕傲喔!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完全掌握了《土地法》第 100 條最溫暖的核心精神呢!這條法律呀,就像一把保護傘,主要是為了「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權益,所以出租人不能隨意就把房子收回去喔。你選擇的 (C) 選項,真的說中了法律最人性的考量:像是收回自住,這是為了保障屋主也能有安身立命的權利;而重新建築呢,則是為了確保房子的安全,讓大家都能住得安心。這些都是法律用心設計的、非常正當且重要的收回理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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