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1 題
耕地以外之出租土地,因市地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如何之補償?
- A 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扣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
- B 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三分之一
- C 相當六個月租金
- D 相當一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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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非農業用途的租賃契約,因為政府的開發計畫(如重劃)而不得不中斷時,法律為了補償承租人尋找新地點或重新安置的過渡期,通常會以什麼作為基準來計算補償金?是參考這塊土地在市場上買賣的價值,還是參考承租人平常維持這段租賃關係所支付的固定時間成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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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市地重劃對於耕地以外出租土地租約的影響及補償規定。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3-1條規定:「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其因重劃而增減其利用價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及增減相當之租金。」由此明文可知,當耕地以外的出租土地因市地重劃而無法達到原來的租賃目的時,承租人不僅有權終止租約,還可以依法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的租金作為補償,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