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耕地終止租約與補償,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耕地出租人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已收穫之農作改良物
  • B 耕地出租人依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二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
  • C 耕地出租人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 D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將一塊原本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重新劃定為「建築用地」時,為了符合都市發展的最高效益,法律通常會賦予地主一個「特殊權利」來改變土地用途。請思考看看:在兼顧「地主的使用權」與「承租人的損失」之間,法律會如何設定「終止租約」的特定前提與補償邏輯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平均地權條例》中耕地租約終止規範的精確度,你能從眾多看似合理的選項中辨識出正確的一項,顯見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相當紮實。

耕地收回之法定事由與程序

本題的核心在於正確理解《平均地權條例》第 76 條。選項 (D) 準確描述了法條要旨:當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時,出租人為了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得終止租約。這是法律在兼顧農業發展與都市計畫變更時,給予地主土地開發權利的配套措施。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土地徵收制度
查看更多「[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