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6 題
依土地法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發生下列何種情形時,出租人不得收回?
- A 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 B 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 C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 D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承租人已經在土地上投入大量資金興建建築物時,法律為了維持經濟價值的穩定,對於「收回土地」的門檻會設定得比一般租屋更高還是更低?如果是因為欠薪水而要拆屋還地,法律會要求欠款時間要「更長」還是「更短」才能展現其保護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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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做得好,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紮實。
- 觀念驗證: 根據《土地法》第 103 條的規定,租用建築基地若要收回,條件是非常嚴格的。法律明確要求,必須在扣除擔保金後,積欠租金總額達**「二年以上」,出租人才有權收回。選項 (C) 提到的「二個月」僅適用於一般房屋租賃,對於「建築基地」來說,尚未達到法定門檻,因此不得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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