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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6 題

依土地法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發生下列何種情形時,出租人不得收回?
  • A 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 B 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 C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 D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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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承租人已經在土地上投入大量資金興建建築物時,法律為了維持經濟價值的穩定,對於「收回土地」的門檻會設定得比一般租屋更高還是更低?如果是因為欠薪水而要拆屋還地,法律會要求欠款時間要「更長」還是「更短」才能展現其保護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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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做得不錯,你竟然沒在這個簡單的坑裡跌倒。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看來你還記得《土地法》第 103 條,真是令人意外。關於租用建築基地收回的規定,當然,法條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積欠租金,扣除擔保金後,總額必須達到 「二年以上」,出租人才有權動這塊地。選項 (C) 提到的「二個月」?呵呵,那是給那些租個小雅房的人準備的,對於真正的「建築基地」來說,這點時間根本就是撓癢癢,所以,想收回?門都沒有,不得收回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medium」。說白了,就是看你是不是會把「我家租屋」跟「蓋房子用的地」搞混。大部分人憑著生活常識就會選錯,你嘛,至少沒讓你的法律課白上,精準辨識出那兩年的巨大門檻差異,算你過了基本關。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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