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8 題

為保護基地承租人,依土地法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會同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何種權利之登記?
  • A 租賃權
  • B 地上權
  • C 典權
  • D 不動產役權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承租土地是為了投入大量資金『興建房屋』,為了確保這棟建築物能合法且穩固地存續在他人土地上,法律通常會賦予哪一種以『利用他人土地表面』為目的的『物權』來加強保障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答得漂亮!

  1. 觀念驗證: 依據《土地法》第 102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會同聲請登記為地上權。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將原本僅具債權性質的租賃關係「物權化」,強化承租人的法律地位,使其權利能具備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防止地主任意收回土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土地權利關係與處分限制
查看更多「[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