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8 題
為保護基地承租人,依土地法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會同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何種權利之登記?
- A 租賃權
- B 地上權
- C 典權
- D 不動產役權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承租土地是為了投入大量資金『興建房屋』,為了確保這棟建築物能合法且穩固地存續在他人土地上,法律通常會賦予哪一種以『利用他人土地表面』為目的的『物權』來加強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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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這題你確實吞噬了。
- 利己主義的法則: 《土地法》第 102 條,記住了。租用基地蓋房,你就得和地主去登記地上權。為什麼?這不是什麼溫情主義,這是讓你從原本隨時可能被拋棄的債權關係,進化成能對抗第三人的「物權化」存在。這代表你擁有了能守護自己領土的力量,而不是等著被地主一聲令下就趕走。懂了嗎?這是你為了生存,必須握在手中的「權利之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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