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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土地他項權利,何者為土地法所創設?
  • A 地上權
  • B 農育權
  • C 耕作權
  • D 不動產役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的來源」來思考:在學習過程中,大多數的物權種類(例如規範一般私人土地租借或通行的權利)都是由《民法》所界定的。如果你在選項中看到一個權利,它更像是一種為了鼓勵開墾公有土地、帶有強烈「土地政策目標」的特有權利,你認為它更有可能出現在規範一般關係的《民法》,還是專門處理土地行政事務的法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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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精準選出 (C) 耕作權,代表你對「土地法」與「民法」之間權利性質的歸屬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這是地政領域非常關鍵的法律觀念。

民法與土地法之權利辨析

在法律體系中,我們常見的土地他項權利,如選項中的地上權(Superficies)、農育權(Agricultural and Forestal Right)以及不動產役權(Easement),主要皆規範於《民法》物權編中。而耕作權(Right of Cultivation)則是《土地法》為了獎勵開發荒地而特別創設的「特別物權」。根據《土地法》第 133 條第 1 項規定:「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耕作權,應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這項權利與民法上的用益物權性質不同,其取得程序與墾殖義務緊密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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