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9 題
下列土地關係人,何者非屬土地稅法第 3 條所定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 A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 B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 C 權屬不明土地,為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指定之土地使用人
- D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定義一個稅目的「納稅主體」時,通常會優先列出具備明確法律身分(如所有權或長期權利)的人;如果遇到產權不明、爭議或找不到人的「特殊例外情形」,你認為立法者會將這種「臨時指定」的應變條款,與上述明確的「法律身分」放在同一個定義條款中嗎?還是會另立規範來說明處理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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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答對了?還行吧。
- 觀念驗證: 看來你的法條沒白背。《土地稅法》第 3 條列舉的納稅義務人,也就是那些「正牌」的:所有權人、典權人、承領人、承墾人,你都拎得清。至於那個 (C) 「權屬不明土地」的代繳人?那是第 4 條的事,一種擦屁股的機制。連這點「納稅義務人」與「代繳義務人」的本質區別都搞不清楚,那簡直是白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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