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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9 題

下列土地關係人,何者非屬土地稅法第 3 條所定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 A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 B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 C 權屬不明土地,為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指定之土地使用人
  • D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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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定義一個稅目的「納稅主體」時,通常會優先列出具備明確法律身分(如所有權或長期權利)的人;如果遇到產權不明、爭議或找不到人的「特殊例外情形」,你認為立法者會將這種「臨時指定」的應變條款,與上述明確的「法律身分」放在同一個定義條款中嗎?還是會另立規範來說明處理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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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地稅法第3條規定,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土地所有權人。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從上述條文可知,承領土地為承領人、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以及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皆明確屬於該條所定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而權屬不明土地為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指定之土地使用人,並未規定於土地稅法第3條之內容中,因此非屬該條所定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故本題應選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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