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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5 題

5 下列關於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何者錯誤?
  • A 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該使用權人
  • B 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並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
  • C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者,優先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
  • D 房屋為信託財產,在信託關係存續中,為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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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棟房屋沒有登記名字(黑戶),且法律找不到真正的「主人」時,從政府為了確保稅收及公平性的角度來看,是找『幾十年前蓋房子的建商』比較合理,還是找『現在正住在裡面、享受房屋使用價值的人』比較符合課稅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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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優先順序,代表你對於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的歸屬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稅法中是極其關鍵的觀念!

📖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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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 釐清各類權利狀態下,法律規定的房屋稅繳納義務歸屬。
比較維度 一般/特定權利人 VS 特殊/權屬不明情形
納稅主體 所有權人、典權人 現住人、管理人
信託/使用權 信託受託人、使用權人 由法規指定之實質管理人
共有房屋 推定一人繳納 全體共有人負連帶責任
💬房屋稅以明確權利人為首要,權屬不明則轉向現住/管理人徵收。
🧠 記憶技巧:權人繳稅是原則,典權信託找對頭,不明現住來代繳。
⚠️ 常見陷阱:易誤記「權屬不明」時優先找起造人。實際上應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而非建造執照上的起造人。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契稅納稅義務人 信託財產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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