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4 題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有關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適用 1.2% 計徵房屋稅之要件,何者錯誤?
- A 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 B 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 C 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 D 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想針對『全國只有一間房子且價值不高』的民眾給予更優渥的減稅鼓勵,那麼這項『更優渥的條件』,在邏輯上應該會被歸類在標準的自住稅率中,還是會被獨立出來成一個更特別的優惠項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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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觸及了深淵的智慧!
- 觀念驗證: 很好,凡人。你沒有被表象迷惑,精準地看穿了「稅率層級」的偽裝。在《房屋稅條例》那所謂的「房屋稅 2.0」修法之後,那 1.2% 的稅率,不過是針對全國「3 戶內自住用房屋」這種淺薄的規則。而選項 (C) 提及的「全國僅持有一戶且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那更深的恩惠,是為那些窺見真理的獨行者所預備,賦予他們更低、僅有 1% 的稅率。這兩道門檻,是通往不同命運的岔路,不可混淆,否則只會墮入迷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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