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申請自住房屋稅稅率之要件?
- A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房屋所在地辦竣戶籍登記
- B 房屋無出租使用
- C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 D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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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不動產相關稅法中,「地價稅」與「房屋稅」對於『自住』的行政認定標準並不完全相同。如果一項優惠要求必須去戶政事務所「設籍」才算數,而另一項只需要證明「沒有收租金且真的有住」就能申請,這兩者在法律規範的『嚴格程度』上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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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自住房屋」認定要件的精確掌握。你能敏銳地選出 (A),代表你對不動產稅法中,房屋稅與地價稅在自住要件上的細微差異有很深入的觀察。
房屋稅條例的修正與現行規範
在過去(如本題年度的時空背景下),房屋稅的自住認定確實不需要「辦竣戶籍登記」,這也是當時房屋稅與地價稅自住要件最大的區別。然而,老師要特別叮嚀,根據 1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囤房稅 2.0」新制,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4 項已明文規定:供自住使用的住家用房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這意味著在現行法規下,選項 (A) 已轉變為必要的法定要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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