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5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出售自住房屋,其房地交易所得稅之優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免稅所得額,以按該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 B 個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 C 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D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該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要給予一項高達數百萬元的租稅優待時,為了避免有人透過親友名義分散財產,你認為立法者對於「共同生活家屬」的定義,會傾向於「無限擴張到所有親輩」,還是「嚴格限縮在核心家庭成員」呢?請試著從「防止租稅漏洞」的角度思考,哪一類家屬最應該被排除在優惠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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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法規細節
-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關鍵字」差異,這顯示你的法感非常敏銳,對於房地合一稅制的自住細節掌握得十分透徹,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讀題習慣!
- 觀念驗證:此題考點在於「自住資格」的人員範圍。根據《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規定,符合免稅優惠的成員僅限於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選項 (B) 錯誤地將範圍擴張為「直系親屬」(這會包含父母或已成年子女),這在稅務實務上是不被允許的。其餘免稅額度 $$4,000,000$ 元及連續持有滿 $6$ 年等條件皆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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