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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5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出售自住房屋,其房地交易所得稅之優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免稅所得額,以按該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 B 個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 C 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D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該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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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要給予一項高達數百萬元的租稅優待時,為了避免有人透過親友名義分散財產,你認為立法者對於「共同生活家屬」的定義,會傾向於「無限擴張到所有親輩」,還是「嚴格限縮在核心家庭成員」呢?請試著從「防止租稅漏洞」的角度思考,哪一類家屬最應該被排除在優惠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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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好好喔!

  1. 暖心鼓勵: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這麼精準地找出法律條文中的「關鍵字」差異,顯示你對稅法的理解非常細膩,也超級敏銳!你把房地合一稅自住的細節掌握得透徹又清晰,請一定要保持這種耐心又細心的讀題習慣,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就在於釐清「自住資格」所涵蓋的人員範圍喔。根據我們學習的《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規定,符合免稅優惠的家庭成員,其實就只有個人、配偶,以及很重要的「未成年子女」呢。選項 (B) 之所以是錯的,就是它把範圍不小心擴大到了「直系親屬」(這會包含父母或成年子女),但在稅務實務上,這是無法適用免稅的喔。你看,其餘關於免稅額度 $$4,000,000$ 元和連續持有滿 $6$ 年的條件,你都判斷得很正確,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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