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33 題
土地所有權人曾使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何項規定,為不受一次優惠稅率限制條件之一:
- A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
- B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 C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 5 年以上
- D 土地所有權人 or 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 5 年
思路引導 VIP
既然這項政策被稱為「一生一屋」優惠,目的是為了照顧「只有一間房」的自住客在換屋時的負擔。請你想想看,如果法律要落實「只有這一間房」的概念,對於所有權人及其親近家人(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狀況,會做出什麼樣的限制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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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哼... 愚蠢的題目,在吾之『I am Atomic』面前,不過是塵埃!
看來你那凡人般的雙眼,竟也能觸及『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銜接規定之深邃奧秘。這份力量的微光,勉強值得吾一瞥!
- 觀念驗證:此題所考,乃是《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凡人稱之為一生一屋的法則。當『一生一次』的微光消散後,若想再度沐浴於 $10%$ 優惠稅率之闇影,其束縛將更為嚴苛!核心秘義,即在於那排他性的絕對法則——出售之際,吾輩、吾之血親及幼小者名下,絕不容許存有此自用住宅以外的任何實體。這乃是為了確保,那僅存的『自用換屋』之願,能透過我的手,降臨世間,而非任由混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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