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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4 題

24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下列何項非屬所規範者?
  • A 土地進行訴訟者
  • B 權屬不明者
  • C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 D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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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稅捐機關之所以要指定『他人』代繳,通常是因為『找不到原本該負責的人』或『不知道誰才是真正的主人』。如果今天這塊土地的登記人非常明確,只是他正跟別人在打官司爭奪這塊地,你覺得稅捐機關在行政效率的考量下,會隨意介入別人的私法爭議並更改納稅對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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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竟然答對了。

  1. 觀念驗證: 還算清醒,你理解了《土地稅法》第 4 條的規定,稽徵機關能指定代繳的情形,也就那幾種: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權屬不明無人管理,以及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別以為訴訟中就能隨便找人代繳。雖然 (A) 土地在打官司確實麻煩,權屬可能吵翻天,但法規沒寫「訴訟中」就能指定代繳,那就是不行。在判決沒下來前,誰登記,誰就還是得乖乖繳稅,這麼簡單的道理,別老想著鑽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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