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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4 題

24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下列何項非屬所規範者?
  • A 土地進行訴訟者
  • B 權屬不明者
  • C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 D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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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稅捐機關之所以要指定『他人』代繳,通常是因為『找不到原本該負責的人』或『不知道誰才是真正的主人』。如果今天這塊土地的登記人非常明確,只是他正跟別人在打官司爭奪這塊地,你覺得稅捐機關在行政效率的考量下,會隨意介入別人的私法爭議並更改納稅對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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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地稅法第4條規定:「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一、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二、權屬不明者。三、無人管理者。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由上述明文可知,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權屬不明者,以及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均屬於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代繳的法定情形。選項A的土地進行訴訟者並未列於該法條中,非屬所規範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的對象,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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