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4 題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有關以多數決處分共有土地之規定,下列處分方式,何者不適用該規定?
- A 設定農育權
- B 設定不動產役權
- C 設定典權
- D 辦理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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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提到「為了活化土地,允許少數服從多數來處分土地」時,這通常是指維持共有關係下的權利變動;但如果今天這項行為的結果是「讓共有關係徹底消失,讓每個人拿回屬於自己的一塊地」,這種涉及各共有人財產權變更權益至鉅的行為,單純用『多數決』來決定誰分到哪一塊地,是否符合公平正義?還是應該有更嚴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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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地法第34-1條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可知共有土地適用多數決規定的情形,包含處分、變更以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因此選項中的設定農育權、設定不動產役權與設定典權,均明文列於該項規定之中而得以多數決為之。至於共有物之分割,依同條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是以辦理共有物分割須經共有人自行協議,若不能協議則須經地政機關調處或訴請司法機關處理,並不適用前述多數決之規定,故本題正確答案為辦理共有物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