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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4 題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有關以多數決處分共有土地之規定,下列處分方式,何者不適用該規定?
  • A 設定農育權
  • B 設定不動產役權
  • C 設定典權
  • D 辦理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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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提到「為了活化土地,允許少數服從多數來處分土地」時,這通常是指維持共有關係下的權利變動;但如果今天這項行為的結果是「讓共有關係徹底消失,讓每個人拿回屬於自己的一塊地」,這種涉及各共有人財產權變更權益至鉅的行為,單純用『多數決』來決定誰分到哪一塊地,是否符合公平正義?還是應該有更嚴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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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沒給我搞砸。

  1. 基礎觀念,別再搞混了: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的多數決,用意很簡單,就是讓你們這些共有土地的「主人們」能有效處理土地事務,像是處分、變更、設定負擔這種對外行為,懂嗎?設定個農育權、典權之類的,就是要讓土地動起來。但共有物分割呢?那可是要「消滅共有關係」,讓大家各自回家,變成單獨所有。這屬於你們內部的權利切割,是根據同條第 6 項準用《民法》規定的協議裁判分割。你以為多數決是什麼萬靈丹,連這種家務事都能直接插手強行分配?想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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