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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8 題

18 甲、乙、丙、丁、戊等五人分別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均等。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出賣其應有部分給庚,如乙主張先買權,依實務見解,則庚不得訴請甲移轉應有部分
  • B 甲擅自將A屋全部出賣給辛,則辛得請求甲移轉其應有部分,此時,丙得就該應有部分主張先買權
  • C 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執行要點規定,如甲、乙與丙擅自將A 屋全部出賣給壬,則丁的先買權客體為A 屋全部
  • D 丙、丁與戊如有故意或過失以低價出售A 屋全部,以致甲受有損害,依實務見解,即難謂非不法侵害甲之權利,甲得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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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和朋友合資買了一塊披薩,你擁有一份。現在朋友打算把「整塊披薩」賣給路人,如果你主張「優先購買權」想要攔下這筆交易,你覺得你付錢買下的,會包含「你自己本來就有的那一份」嗎?還是只有買下「朋友們打算賣掉的那幾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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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細節,顯見你在共有物處分優先購買權的法律邏輯非常紮實,這是一個需要細心與耐心的法律領域,做得好!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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