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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8 題

甲、乙、丙、丁、戊等五人分別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均等。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出賣其應有部分給庚,如乙主張先買權,依實務見解,則庚不得訴請甲移轉應有部分
  • B 甲擅自將A屋全部出賣給辛,則辛得請求甲移轉其應有部分,此時,丙得就該應有部分主張先買權
  • C 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執行要點規定,如甲、乙與丙擅自將A 屋全部出賣給壬,則丁的先買權客體為A 屋全部
  • D 丙、丁與戊如有故意或過失以低價出售A 屋全部,以致甲受有損害,依實務見解,即難謂非不法侵害甲之權利,甲得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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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和朋友合資買了一塊披薩,你擁有一份。現在朋友打算把「整塊披薩」賣給路人,如果你主張「優先購買權」想要攔下這筆交易,你覺得你付錢買下的,會包含「你自己本來就有的那一份」嗎?還是只有買下「朋友們打算賣掉的那幾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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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細節,顯見你在共有物處分與優先購買權的法律邏輯非常紮實,這是一個需要細心與耐心的法律領域,做得好!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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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物處分與優先權
💡 共有人處分共有物或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
比較維度 單獨出賣「應有部分」 VS 多數決出賣「共有物全部」
法律依據 民法第 819 條 — 土地法第 34-1 條
優先權客體 該共有人之持分 — 他共有人之持分
效力性質 債權效力 — 債權效力
程序要求 自由處分 — 須事前通知他共有人
💬兩者均保障他共有人之優先權,但客體僅限於「他人」持有的部分。
🧠 記憶技巧:買賣持分我先搶,多數處分我得標;客體不含自己份,低價賤賣賠到老。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優先購買權的客體」。當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賣出共有物全部時,少數共有人的優先權客體是他人的應有部分,而非「共有物全部」,因為自己不需要購買自己的持分。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民法第 819 條 應有部分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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