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8 題
甲、乙、丙、丁、戊等五人分別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均等。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出賣其應有部分給庚,如乙主張先買權,依實務見解,則庚不得訴請甲移轉應有部分
- B 甲擅自將A屋全部出賣給辛,則辛得請求甲移轉其應有部分,此時,丙得就該應有部分主張先買權
- C 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執行要點規定,如甲、乙與丙擅自將A 屋全部出賣給壬,則丁的先買權客體為A 屋全部
- D 丙、丁與戊如有故意或過失以低價出售A 屋全部,以致甲受有損害,依實務見解,即難謂非不法侵害甲之權利,甲得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和朋友合資買了一塊披薩,你擁有一份。現在朋友打算把「整塊披薩」賣給路人,如果你主張「優先購買權」想要攔下這筆交易,你覺得你付錢買下的,會包含「你自己本來就有的那一份」嗎?還是只有買下「朋友們打算賣掉的那幾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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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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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細節,顯見你在共有物處分與優先購買權的法律邏輯非常紮實,這是一個需要細心與耐心的法律領域,做得好!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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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處分與優先權
💡 共有人處分共有物或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
| 比較維度 | 單獨出賣「應有部分」 | VS | 多數決出賣「共有物全部」 |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 819 條 | — | 土地法第 34-1 條 |
| 優先權客體 | 該共有人之持分 | — | 他共有人之持分 |
| 效力性質 | 債權效力 | — | 債權效力 |
| 程序要求 | 自由處分 | — | 須事前通知他共有人 |
💬兩者均保障他共有人之優先權,但客體僅限於「他人」持有的部分。